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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两份重要文件,引发社会广泛讨论。
单从应用领域来看,《解释》更关注入罪条件和从重判罚依据,为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提供了具体遵循,有力震慑不法分子。《意见》兼顾到立案、取证、审判、救助全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为案件办理中的现实问题提供了科学指导,有力度的同时又有温度。二者相辅相成,宛若利剑与坚盾,体现了我国涉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不同侧面。
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要在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基础上精准发力。《解释》共分为十六条,前十条将具体犯罪事实对应到刑法条文,并多处明确“从重处罚”“适用情节恶劣”。后六条关注条文之外的操作原则,如“对于主动认罪认罚,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判刑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并就近来热议的从业禁止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坚持从重从严,是考虑到了各地发生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影响十分恶劣,危害十分严重,群众深恶痛绝,这是法律应有的态度。同时,《解释》对于猥亵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近年来兴起的通过互联网等特殊手段实施猥亵的行为给出明确定义,体现出法律解释对现实问题的及时回应,为司法审判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提供了更多参考。
保护好未成年人正当权益,必须在细节问题上持续发力。《意见》包含六个方面四十条内容,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政策实化为具体要求,涉及案件受理、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着重突出“有案必立、有罪必究、严格刑罚”,细化到“案子怎么立、不立案谁负责,如何收集线索和口供,如何保密信息,如何判别加害者主观故意、受害者真实意愿”等具体实践中来。同时,《意见》相比2013版提供了更多保护措施,避免“二次伤害”。从“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到“当庭发问内容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伤害应及时制止,证人恐慌、紧张、激动时应立刻休庭”,再到“完善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调查取证避免暴露未成年人身份”等。这些措施坚持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虑到了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可以说是“再细致也不为过”。
祖国的花朵需要精心守护。就在发布会前两天,湖北、安徽、河南三地法院分别对三名在线上“隔空猥亵”,在线下用裸照视频相逼实施强奸的罪犯执行死刑。感叹“罪恶得诛,彰显正义”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法律对于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对于未成年人的悉心守护,原则与精神是一以贯之的。于不变中看变化,看到的是法律条文和审判机制的不断进步,于进步中看坚守,看到的是法律精神与不变初心。(默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