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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快看:小区建收费停车场是否合规?业主、开发商各执一词,谁说得对?

大河报   2023-06-15 13:09:00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李鑫 杨小燕

连日来,因为地上停车场安装收费设备的问题,信阳中环荣域项目开发商与业主们之间的矛盾可谓是愈演愈烈。双方甚至多次找到辖区内职能部门反映情况。近日,业主们和开发商均找到“大河报邻妹妹帮忙团”的“邻妹妹·信阳”求助,希望记者帮助厘清真相,维护自身权益。

图为中环荣域小区门前免费停放的汽车


【资料图】

信阳中环荣域(备案名:中环国际A区)小区由信阳兴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合公司)开发,规划户数985户,已经建成多年,于2016年5月交付业主。目前入住率达95%。小区住户多,停车需求较高。此前,该小区临近新七大道的一片开放式停车场上,小区业主已免费停车数年。最近,开发商兴合公司在该片区域安装护栏以及停车收费系统的举动,在业主群里“炸锅”了。

业主投诉:开发商公共区域上圈建经营性停车场

图为开发商自持物业公司张贴的公告

图为业主提供的不动产证明上显示“土地权利人归全体业主所有”

图为开发商安排的人员正在施工

图为正在安装停车识别设备

小区业主张某告诉记者,自2022年下半年以来,开发商以及物业开始多次施工,意图将业主们免费停车的公共区域圈建成收费的经营性停车场。5月中旬,开发商再次施工时,业主们纷纷出面制止。开发商和业主们互不相让,最终辖区政府信阳羊山新区龙飞山街道办事处安排城管执法人员到场将安装的停车收费设施拆除。其间,双方甚至发生肢体冲突。

业主们认为,信阳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宗地图上显示的是“土地权利人为全体业主”,既然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就不能私自将公共区域圈起来收费盈利。

开发商回应:手续齐全,多次施工受阻“太受伤”

开发商负责人李某告诉记者,信阳市政府督查专班曾组织过两次协调会,与会人员包括市政府法制办、城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辖区龙飞山街道办事处、龙飞山派出所、开发商、物业公司人员及业主代表。李某表示,在协调会上,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负责人已经专门就“土地权利人归全体业主所有”做出过解释,即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李某强调,中环荣域小区临新七大道地上停车场是经过政府规划部门许可并经市规委会审批通过,属于建筑规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根据《民法典》,我们和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也已经明确约定了‘停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所以,关于地面停车场那一块的产权毫无疑问归开发商所有。”李某补充道。

“协调会上,各职能部门已经表态我们手续合规,但是业主为了一己之私不予理睬,反复告状。龙飞山街道办事处不分青红皂白强拆了我们的设备,事后我们的设备不知所终。他们的强拆行为也直接引发了二期业主强拆我们设备的连锁反应。”李某“控诉”道。

图为《民法典》相关规定

图为购房合同上关于停车位产权归属的约定

图为城管部门出具的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即将过期,而业主多次阻拦施工。”李某着急地向记者说,5月11日当晚,羊山新区龙飞山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人员拆除相关设备,但并未出具相关手续。截至目前,被拆除的设备所在何处,他一无所知。他表示,当晚执法人员的拆除行为,直接导致中环荣域二期已经装好的停车收费设施被业主们非法拆除。

图为申请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提交的营业执照

图为《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

各职能部门说法不一 手续齐全还是违规施工?

由于对地上停车场区域产权归属问题意见不一,导致业主、辖区办事处与开发商之间矛盾重重。记者为此采访了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张副主任。他告诉记者:“我们向业主解答过,关于宗地图上标识的‘全体业主所有’是指已经销售的住宅、商业房屋为购房业主所有,未售出的资产归属于开发企业,政府要求开发商配建的社区用房、人防地下室等为人民政府所有。开发商规划的停车场产权归开发企业。”

停车场建设、收费、管理牵扯到自然资源、住建、发改委、市场监管部门、城管部门多个部门。记者就中环荣域地上停车场建设所需要的手续,一一致电上述相关部门求证。上述部门均表示,目前开发商手续齐全,无需办理其他手续。

即便如此,开发商施工行为多次遇到来自辖区政府龙飞山街道办事处阻力。信阳羊山新区党委委员、副主任、龙飞山街道党工委书记朱某表示,中环荣域小区地上停车场手续不全,暂不能施工。至于缺少的具体手续,朱某表示不清楚。龙飞山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兼信访工作办公室主任黄某则表示,开发商手续不全,在施工前未向业主们公示其营业执照、收费依据等相关手续。关于“土地权利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解释,黄某表示,全体业主是土地权利人,那么开发商施工需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

由于黄某和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职能部门给出的意见存在矛盾,记者向黄某确认时,他又解释称:“根据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只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不是主管部门。我们没有权利咨询市里部门。”

律师说法:停车位产权归属,司法部门已有专门解读

那么开发商建设地上停车场,是否需要经过全体业主同意呢?记者采访了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邓汉德律师。

邓律师表示,司法部认证的“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上于2022年12月6日推出了一期普法文章,标题为《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解答来了!》。该推文中提到,经过规划的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在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凡是经过规划的,无论是在地下还是在地上,无论是否在小区道路上,都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划车位的归属,但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中“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表述来看,规划车位实际上归开发商所有。既然如此,小区道路上经过规划的车位就不属于业主共有。

“如果业主对地上停车场所有权归属存异议,也可向当地法院提请确权诉讼。”邓律师表示。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孟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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